原告勾**与被告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强于202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勾**、被告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被告是江油市诚美公司的员工,将室内燃气改造工程介绍给原告做,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0000元的保证金,原告在2022年6月9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00元。保证金支付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让原告继续做该工程,原告通过微信联系被告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同意退还,但至今未履行,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钟*辩称:我是诚美健康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主动找到我为其介绍燃气入户安检整改工程业务,经我多方努力斡旋,原告顺利与诚美健康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