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诉资阳市雁*******(以下简称雁江区征收局)继续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20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案涉征收决定的作出时间为2014年5月23日、雁江区征收局举证的《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的通知》是从2016年10月10日起告知案涉地块的征收人需要按照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予以执行。在案涉征收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将后续适用的法律规定去套用以前已经作出的征收行为,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刘**所请求的雁江区征收局承担因未履行案涉协议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及过渡安置费的诉讼请求,属...(本文书还有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