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鸿**(以下简称鸿**)因与被上诉人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3)浙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3)浙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分摊医疗费计算错误,即先计算出劳务者受害后的医疗费,然后直接减去雇主已垫付的金额,再根据各自过错比例分担医疗费,并判决雇主需续付的医疗费,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认为陈**受伤原因,与鸿**的客观过错有关联,是有失偏颇的。即使鸿**采取了更好的安全保护措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于陈**不能克服内心的冲动,责任事故迟早会发生。三、鸿**不应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判断标准是被扶养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无论其年龄是否超过60周*,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的成年近亲属,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本文书还有4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