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1因与被上诉人关*1、魏*1,原审第三人张*1、韩*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1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魏*1,被上诉人关*1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张*1、韩*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1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京02民初****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关*1、魏*1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关*1提交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物业合同》《开工证》的签署时间均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故可合理怀疑关*1与张*1、韩*1存在恶意串通,相关证件系后期补签,一审法院对此并未查明2.关*1自2022年1月起多次向孙*1转账,并未向张*1、韩*1完成支付,且支付周*、金额比例及支付方式均不合理孙*1虽为某公司1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并非购房合同的相对人,也未取得书面授权,孙*1作为与关*1、张*1、韩*1有利益关联的自然人,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因此不能证明关*1在某房屋1(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另,关*1向孙*1转账的时间横跨仲裁案件审理、仲裁裁决生效以及执行程序的全流程,故可合理怀疑关*1、孙*1与张*1、韩*1存在恶意串通3.根据《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韩*1应于2021年8月19日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关*1,而根据关*1提供的《物业...(本文书还有6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