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壁农村**********(以下简称鹤壁农商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偿还鹤壁农商行借款本金50915.25元,并支付利息433.89元(截至2023年10月20日)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915.25元,按年利率9.44805%,从2023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及理由:鹤壁农商银行与刘**签订《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e贷”最高额借款合同》向刘**发放贷款184000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4日,借款年利率为6.2987%。逾期偿还本金或利息,...(本文书还有1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