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208.9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上诉人谭**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在现场配合交警酒驾抽检,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其为自首。经查,上诉人醉驾后在车上睡着了,被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不存在自首行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本文书还有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