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某****、北京某某****、宁夏某某****及一审第三人张**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以宁夏某某****转让股权未按照宁夏某某****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讨论不予支持股权变更登记,完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2023版《公司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84条(第376页-384页)一方面,就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问题,即:“在肯定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约定的同时,必须明确这一限制约定受到制约的,对于违法的或者违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条款,不应认定其效力”另一方面,2023版《公司法》理解与适用第84条也从公司法1993年修改,到1999年公司法修改,再到2005年...(本文书还有3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