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宋*因与被上诉人孙**原审第三人房**、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宋**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孙**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原审第三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宋*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现金交付部分认定前后矛盾,典型的双重标准,完全是按照有利于被上诉人的角度进行的认定,具体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孙*转账的银行流水及2018年2月14日两张借据“备注”中的原始借据(孙*为孙***房**出具的7张借据)情况,认定不能仅以2018年2月14日的两张借据金额作为实际借款金额,应当综合全案来予以认定,上诉人认为此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是准确的2.在认定现金交付的具体金额上,却采用了双重标准,对于除2014年1月18日的现金5万元予以确认外,还认定了2014年2月18日借条中现金15万部分的14万,理由有两个,一个是被上诉人孙*2014年2月19日取现14万,二是在2018年2月14日出具122万借据时,孙*本人在场并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孙*在...(本文书还有23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