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银行江门分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江门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江门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王*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王*偿还借款本金286841.5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5月27日,利息5310.76元、罚息643.84元、复利65.22元,之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7028.67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王*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xxx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3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