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钢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3)鲁05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钢帘有限公司与刘**自2008年3月8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钢帘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缴公司欠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无时效限制,但需要有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故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套用一年仲裁时效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造成了国家社保基金损失无法挽回。二、刘**提交的2008年5月至2012年6月银行流水、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上面有...(本文书还有2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