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被上诉人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宋宁担任审判长、吕*真主审以及任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按责任比例进行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诉讼费由物业公司、郭*承担。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调查引发火灾的直接责任者以及郭*的电动车当晚是否停在4号立柱和5号立柱之间。二、物业公司无权将公共区域的管理权移交给他人,张**亦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任何相关协议,故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未调查物业公司在建造车库时,未尽到消防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的保安疏于自身的看管职责,未尽巡逻义务,火灾发生在4点18分左右,保安在6点多才发现起火,且消防通道堵塞影响了灭火救援,致使损失扩大。四、物业公司监控线路于火灾发生前一周*坏,张**车库监控摄...(本文书还有2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