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8月28日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之规定,于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拟合伙出资款350000元及垫付的厨师工资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经营客栈因此与旁经营乐享融合菜餐厅的范**相熟。2024年3月,范**因其经营的餐厅原合伙人兼厨师因与范不合离开餐厅,其资金缺乏,多次邀请原告共同合作来经营餐厅;因为原告和朋友经常光顾该餐厅,感觉范**比较踏实质朴,出于对其的信任,两人口头草草商量:由原告出资35万元一起来合作经营。在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原告于2024年3月16日通过建设银行,给户名范**账户...(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