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88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应向石**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改判刘**向石**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自2021年11月12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为1307.8元,最终计算至刘**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确认借款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与借款实际为刘**挪用的石**工程款不存在冲突。本案中,刘**作为石**施工项目的中间人,代其领取工程款后未及时交付挪作私用,经多次催收后,双方通过签订《还款协议书》将其挪用的工程款转换为双方之间的借款,使案涉210000元的款项性质发生变化;二、石**就其主张的债权完成...(本文书还有3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