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骏*******与被告宁夏迈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夏迈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骏*******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201.6元,退回合作保证金1000元,合计820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采购合同,对商品的价格、质量、交货及验收、付款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了原告交付合同保证金1000元,由原告送货至被告指定的库房验收商品,每月11-14日双方进行账务核对,原告根据对账金额开具足额发票给被告,被告安排支付货款给原告,截止2018年12月31日原告共计给被告送货18588.8元,被告支付给原告11387.2元,下欠7201.6元逾期货款被告一直不能按时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本文书还有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