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赵*、第三人山东滨州********(以下简称豪盛公司)、山东爱娃*******(以下简称爱娃伊公司)、山东精诚*********(以下简称精诚公司)、王**、崔**、张**、高*、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鲁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王*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鲁0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鲁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追加豪盛公司、爱娃伊公司、精诚公司、王**、崔**、张**、高*、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第三人豪盛公司、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庄*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爱娃伊公司、精诚公司、崔**、张**、高*、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上海市闵20...(本文书还有4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