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该事实的有经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核实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及社会危险性说明、电子证据提取情况说明、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信息页截图、账单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租车照片、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柏**、张*、高宝城证言,被害人彭*陈述,被告人徐**、郑**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徐**、郑**的上诉理由,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以及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徐**、郑...(本文书还有1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