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民和某有***(以下简称尊某)、第三人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民和某有***的法定代表人胡*、第三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李**之间签订的《青海省二手房买卖合同》;二、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201068元;三、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320.4元(201068*30%);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份,原告经尊某介绍购买李**位于青海省民和县的房屋一套。当时三方达成协议,该房屋总价款为571068元,首期房价款181068元,并约定首付由原告向尊某支付,首付付清后二被告将配合原告办理有关手续。约定达成后,原告陆续向尊某支付首付款,尊某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期间尊某公司经理马*称案涉房屋价格上涨,要求原告再支付房款2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其支付了20000元。2019年8月4日,原告与李**签订了《青海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对于案涉房屋有关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二被告迟迟未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至今已有五年之久,原告经了解案涉房屋因种种原因交房无望,原告遂找到二被告要求退还房款,但二被告均找各种理由推诿至今。
李**辩称,1.我与原告是在没有见面的情形下通过尊某签订的合同,我并未从原告处收到过房款;2.根据合同约定我收到全部购房款之日起通知买受人验收房屋后交付,但至今我通过尊某仅收到购房款131068元,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并未成就;3.我已将该房屋的订购...(本文书还有6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