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长沙县合*********、周**、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述三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订货款(预付款)共计505921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交货违约金7574.76元(自2021年7月5日起,以50592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此后应依照同样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5066784.76元;2、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20年底开始从长沙县合*********处采购食用油。交易方式为原告提前支付订货款,原告再从长沙县合*********处提货或按周**及其业务员的指定地点提货。直至2021年6月份,原告与长沙县合*********合作愉快,原告主动支付货款,被告虽然偶尔延迟...(本文书还有1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