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为与被告黄**、浙江振兴********(以下简称振兴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因调解未成,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黄**、被告振兴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090.09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8256元、残疾赔偿金1602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96.8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201930.89元,减去被告黄**已支付的14000元,两被告尚需赔偿187930.8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黄**辩称,发生...(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