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高**犯盗窃罪、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沪0104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2月下旬,被告人高**通过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刘*1,并于同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期间高**无正常收入来源。2018年3月至5月,高**在刘*1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手机添加指纹开锁等秘密手段,使用刘*1手机操作xx、xx等多个app平台分别借款,累计窃取刘*1账户借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4万余元,之后将钱款通过刘*1支付宝打入微信赌博群指定的支付宝账户等用于网上参赌。
2018年5月3日,被告人高**又在被害人刘*1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冒刘*1名义通过刘*1手机微信先后向其二名好友朱*、刘*2骗取借款各5,000元,之后将该款转至其本人账户花用。
2018...(本文书还有1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