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承揽了高空吊装工序缺乏证据证明。李**因现场吊装工序受伤的责任应由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承担。某丙公司、某乙公司为节省吊装费上报总部同意了不含吊装费的报价单,均表明案涉雨棚高空吊装工序是由某丙公司负责并实施。1.案涉第一份报价单显示金额为16032元,其中包含第3项“吊车安装1152元”。2.第二份报价单显示金额为13920元,该报价单是实际履行凭证。张**根据指示剔除吊车...(本文书还有1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