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臧**与被告宝应县某*********、宝应县射**********、衡*、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宝应县某*********的法定代表人王**,被告宝应县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231000元,违约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9月17日计算至2021年9月16日为5755元,以23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8月2日为16666.18元;2.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与被告一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一(甲方)签订“射阳湖镇荷藕加工区厂房吊顶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一将“射阳湖镇荷藕加工区厂房吊顶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规模东西计99米(11间×9米),南北52米(2跨),前后共计**幢,工程总价810000元。并约定,2020年7月...(本文书还有5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