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1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24)冀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24)冀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为“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各项损失合计12763.82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争议金额325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无异议的项目包括:1.医疗费:1873.6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3.营养费:740元;4.护理费6041.73元;5.拐杖:158.42元;以上合计95...(本文书还有2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