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陈**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隆*****(以下简称隆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邓**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隆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从邓**发送加盖有隆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账号*******,邓**作为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陈**进行案涉交易。陈**一审提交的隆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也可证明其知悉且认可交易相对方是隆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邓**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隆某公司承担。邓**不是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原审判令其承担债务,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
陈**二审未作答辩。
隆某公司、刘**二审未作陈述。
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隆某公司、邓**共同向陈**退...(本文书还有1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