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根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事故现场勘查照片,被告吴**驾驶粤b×××**号从事“货拉拉”营运业务。
3.根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投保单:吴**于2022年7月5日为车牌号为粤b×××**号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22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商业险保险单“特别约定”:非营业车辆如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本保险适用2020版条款,并已附条款一份;“重要提示”载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被保险机动车因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通知保险人”。
4.根据被...(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