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新疆分公司、某消防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某公司新疆分公司及某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公司新疆分公司、某消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2.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改判支持上诉人某消防公司、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反诉请求,即由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22,679.66元、延误工期赔偿费26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176,067.87元以及未付工程尾款利息损失775973,4元。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案涉已付工程款数额认定错误。一审法院根据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号案件,将该案与本案...(本文书还有14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