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九华**********(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3月25日至2019年12月6日);2、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12月6日);3、请求支付延时加班费77586.21元(2017年3月25日至2019年12月6日);4、请求支付休息日加班费86068.97元(2017年3月25日至2019年12月6日);5、请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2413.79元(2017年3月25日至2019年12月6日,每年5天*3年);6、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000元(2017年3月25日至2019年12月6日);7、公证处公证钉钉打卡费用...(本文书还有3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