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中和百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百顺公司)、原审被告海南北辰******(以下简称海南北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中和百顺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中和百顺公司未缴纳该诉讼请求的诉讼费,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中和百顺公司于2020年7月份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和百顺公司的起诉状,当时起诉总金额为4155100元,而不包括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的第三项,即“依法判决海南北辰公司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9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根据该项诉讼请求,利息暂计起诉时的2020年7月21日,利息应当约为1760000元,而中和百顺公司缴纳诉讼费的总金额为4155100元,但起诉时的总金额约为5915100元,中和百顺公司只缴纳了...(本文书还有3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