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厦禾********与被告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847.2元、公摊水费19.3元,公摊电费782.5元,共计4649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原告***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车辆停放服务费为60元/个/月;违约责任:甲方、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本文书还有2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