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公*因与被申请人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某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2020年4月22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381民初****号(以下简称初3081号)法律文书,准许苏**撤诉。原判决依据初3081号庭审笔录和证据,认定云天华府项目工程价款19605863.52元无法律依据,多认定54万元。(一)本案一审判决载明的苏**提交的《苏**一期、二期工程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2份,在初3081号案庭审中,苏**向法庭举证原件。该《结算清单》第一页为宁夏某公*负责人王*某1于2018年1月20日签字确认,苏**负责人王*签字确认,第二页只有王*签字确认,无王*某1签字。苏**提供的第二页与第一页的字体...(本文书还有4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