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公平公正。二、某某财险属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原审法院合并审理,并无不妥。三、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清楚,判决合情合法,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某某财险的上诉请求。
某甲公司辩称,一、某某财险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本案鉴定过程以及鉴定结果存在违法情形,一审法院不准许其重新鉴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首先,某某财险要求重新鉴定依据不足,一审不予准许得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姚**的伤残鉴定报告由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该结果对诉讼各方不会有所偏向。某某财险针对该鉴定报告申请重新鉴定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法医不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法院在严格审查后才会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委托鉴定,而某某财险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其次,保险合同约定的鉴定标准为保险行业标准,约定的条款系格式条款,鉴定机构依据高于行业标准的国家标准得出九级伤残的鉴定结果符合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由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由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司法部五部门于2017年1月1日联合发布的,且为国家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于2013年,且为行业标准。针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效力层级低且较多情况规定不明的情况下,该司法鉴定机构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确认伤残...(本文书还有5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