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普兰*************(以下简称普兰店万达商管公司)与被告大连浙加*********(以下简称大连浙加都公司)、北京浙加*******(以下简称北京浙加都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兰店万达商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大连浙加都公司及北京浙加都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彤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普兰店万达商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大连浙加都公司、北京浙加都公司连带给付原告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6761.88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8日,大连普兰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兰店万达投资公司)与被告北京浙加都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北京浙加都公司租赁普兰店万达广场负**层部分**层部分**层部分(总建筑面积为7205.22平方米)的场地经营浙加都生活超市,租赁期限为15个租约年同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浙加都公司签订了《大连普兰店万达广场浙加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北京浙加都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第一、第二个租约年物业服务费标准为6元/月/平,自第三个租约年(含)起,每个租约年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在上一个...(本文书还有5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