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崔**因与被上诉人胡**、原审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崔**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借款17万元不是最初借款本金,最初借款本金实际为48000元。案涉借款17万元来源未查明。原判认定案涉还款18万元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另外一笔债务无任何证据。
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2006年以来确实存在多次借款,上诉人在2018年12月10日出借了17万元的借条,2018年12月11日还款18万元却未将17万元的借条收回...(本文书还有2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