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支付王*合伙期间利润19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马*承担。事实及理由:王*与马*是朋友关系。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王*与马*合伙在某采区承包加工渣煤共计35000吨。加工结束后,2015年4月16日,王*与马*经结算后确认马*应支付王*43360元。时至今日,马*仅向王*支付24000元,剩余19360元至今未支付。经王*多次催要,马*拒不支付剩余款项,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马*辩称,因为王*与马*合伙事宜还有一部分尾款尚未收回,金额不是1万...(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