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大*****************(以下简称太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支持陈**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约定于不顾,没有认真评判合同条款对陈**决定购买房屋的实质性影响,更没有考虑太某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安保承诺,因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的约定,太某公司承诺保证物业管理品质,智能安防达到全覆盖,安保24小时巡逻,监控24小时值班。但在陈**入住后,太某公司根本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安保服务,没有履行24小时巡逻及值班承诺。且陈**购买...(本文书还有2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