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未到庭,但在庭前会议中辩称,案涉项目的实际承包人为第三人文*,被告一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及接触,工程施工建设的过程我方不清楚。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某丙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就案涉工程纠纷与我公司无关,对于其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分包合同,我公司未参与也不了解,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请。2021年7月6日,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就案涉工程项目进行了招标,某某建设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合同第12.4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已递交竣工资料按合同价款75%支付。项目竣工经审计单位最终确认后付至最终审计单位审定金额的97%,质保期满后付清尾款。施工期间,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到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其他款项因目前案涉工程尚未结算审计不应支付。故我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应由驳回...(本文书还有2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