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021年11月19日案涉合同到期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再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是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本文书还有441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