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金融********(以下简称“某某租赁公司”)与被告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朱*玲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某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向原告某某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36620元;2.判令被告蔡**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某某租赁公司支付逾期罚息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20日,罚息金额为1400.36元);3.判令被告蔡**向原告某某租赁公司支付违约金27324元;4.判令原告某某租赁公司对登记在被告蔡**名下的抵押车辆(车牌号:鄂aa****)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蔡**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相关附件,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办理售后回租类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为一辆宝马车[车*:2011款宝马x6(进口)xdrive35i豪华型,车架号***3145],融资租赁期限为36个月(2022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本文书还有5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