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1因与被申请人蓬溪县某***、一审被告石家庄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9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再审申请人张*1主张原审判决认定其为合同主体有误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案涉合同所载明的主体为石家庄市****,而张*1在该合同的石家庄市****授权代表签字捺印。因张*1并非石家庄市****的工作人员,石家庄市****也没有授权张*1签...(本文书还有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