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男,1968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上诉人青海昆仑********(以下简称“昆仑山养殖场”)因与被上诉人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独任审判员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仑山养殖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或改判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双方于2010年3月16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书》,立即腾退租赁场地;2.被上诉人承担自2022年3月17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按每年租金32960元计算的场地占用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审理程序错误。本案于2022年10月18日开庭,一审庭审中双方均提交了证据,并发表了辩论意见,所有庭审程序均已经完毕。但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0日提交的证据作出驳回上诉人的判决结果,显然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本文书还有3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