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汉族,1979年9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女,汉族,1980年11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王**、高*、佛山市威*****(以下简称威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2023)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威某公司、王**、高*立即共同向张**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99998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99998元为...(本文书还有2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