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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危险驾驶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川0118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10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0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张**醉酒后(经依法提取的张**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检验,结论为张**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30.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驾驶川a5××**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路由新津城区往兴义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兴义大桥路段处时,因酒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道路中间隔离栏及对向张某某乙驾驶的川aa9××**号小型轿车(搭载张某某丙、刘**、李**)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乙、张某某丙(轻伤二级、轻微伤)、刘**(轻微伤)、李**(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受伤及两车、隔离栏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发生交通事故后隐匿于事故现场围观人群,经处警民警现场询问其承认系事故车辆车主,但拒不承认其系事故车辆驾...(本文书还有169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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