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李*酒后驾驶×××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额尔古纳市哈撒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哈撒尔路与胜利街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哈撒尔路的行人刘*相撞,造成被害人刘*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11月3日,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额)公(法)鉴(尸检)字【2017】0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刘*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17年11月3日,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鉴字第694号法医毒物(乙醇)含量测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6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2017年11月6日,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额公交认字【2017】第20170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本文书还有1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