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刘*、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喻**、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2017年12月2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2、因被告人承揽的工程经司法鉴定不合格,判令刘*承担合同无效后的100万元工程款返还责任,申*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判令二被告返还工程款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不合格工程,费用由二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2017年12月2日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刘*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但其施工的工程经鉴定整体不合格,鉴于刘*不具备承包工程的主体资格,原告与其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而经鉴定涉案工程为不合格工程,申*虽不是合同相对人,但原告的工程款100万元当初系转入申*账户内,故被告申*亦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刘*、申*辩称,由于原告直到今天还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所以合同无效,并且被告刘*不应当返还工程款,原告还欠被告刘*大量工程款未付工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原告要向被告刘*付40%工程预付款(大概96万元),原告未按期向被告刘*支付工...(本文书还有5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