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阜阳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皖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某某公司的支付合同款94000元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出具了《一涵时光里抖音广告投放结案报告》及发票与事实不符。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协议》第三条对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其中第2点支付期限明确约定某某公司需在某某公司付费前5个工作日内向某某公司提供盖章结案报告及等额发票。根据协议约定,某某公司有先行向某某公司提供盖章结案报告及等额发票的义务,但某某公司并未收到某某公司出具的盖章结案报告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出具《一涵?时光里抖音广告投放结案报告》与事实不符,某某公司未收...(本文书还有3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