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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艾**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tdc0lspan3alignright(2018)沪0106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1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应被告人艾**之邀,与被害人吕**、刘*某等人至本市静安区临汾路xxx号扬歌**楼包房喝酒唱歌。期间,陈**因琐事与刘*某、吕**等人发生口角,后陈*酒瓶猛砸吕**头部致其额顶部头皮创,经鉴定构成轻微伤;陈**又手掐刘*某颈部等部位致其左额面部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陈**将吕、刘*人打伤后离开现场至**楼门外时被艾**上前质问,二人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届时,艾**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捅刺陈**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陈**因外伤致空肠全程层破裂且行手术治疗,已构成重伤二级;其腹壁穿透创、肢体(胸腹部)多处创口,已分别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10月9日、10月15日,被告人艾**、陈**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分别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艾**赔偿了陈**的经济损失人...(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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