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755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需要,于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61400元,被告当场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后被告仅还款3850元,尚欠借款5755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而未付。为维护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叶**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叶**于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12月12日间共向姚**借款合计61400元,约定自2020年2月份开始每个月付还1000元直至还清止,没有约定借款...(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