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祥寿******与被告青海汇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祥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青海汇鑫******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宁祥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3361.9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17日计至2021年12月31日);2.判令被告继续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被告承建并组织管理的青藏高原食品集散中心项目(汇鑫市场)开始施工,被告以优先给予商铺位置为条件要求原告先行交纳保证金。2013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意向协议书》,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交纳保证金50000元。但项目建成后,被告却一直借口推脱拒绝履行协议,也拒不返还上述保证金。故...(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