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汇鑫******(以下简称汇鑫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汇鑫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认定汇鑫公司基于合同关系占有案涉保证金,从而认定马**主张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汇鑫公司以优先给予商铺位置为条件要求马**交纳保证金,并与马**签订了《房屋租赁意向协议书》。汇鑫公司承诺商铺优先位置并以此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占有马**的资金50000元不予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一审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诉求,但未列明引用的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本文书还有3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