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宋**与被告宋**、宋**、刘*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宋**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原告分得上海市黄浦区xx路**弄xx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3,284,526.45元中的2,318,487.60元(其中刘**要求分得1,987,275元、宋**要求分得331,212.6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刘**系原告宋**及三被告的母亲。上海市黄浦区xx路**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公有住房...(本文书还有1675字未显示)